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谭志聪,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于201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志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3时许,被告人谭志聪与被害人欧某某、廖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路“**”大排档吃宵夜。宵夜期间,酒后的谭志聪与欧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谭志聪用破碎的啤酒瓶刺向欧某某,把欧某某以及抱住欧某某的廖某某刺伤,导致欧某某左肩部(左上臂三角肌前部)及左上肢共三处缝合创;廖某某右侧桡神经浅支切断,右侧尺动脉完全断裂及右前臂、右手等部位受伤。经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某、廖某某的伤均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7日,谭志聪赔偿廖某某17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林某某、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志聪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志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志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谭志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志聪判处有期徒刑,在一年三个月至两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 洁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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