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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恩清、谭日楼等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8〕404号

被告人谭恩清,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11990********,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号。2012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谭日楼(绰号“一楼”、“阿斗”、“一头”),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11984********,壮族,文盲,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号。2014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6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黄福山(曾用名黄日山、绰号“一山”、“阿山”),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1198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号。2007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

上述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6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7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恩清、谭日楼、黄福山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1日,被告人谭日楼与谭某甲、黄某甲(均已判刑)经商量盗窃后,雇请黄某乙(另案处理)驾车去至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19时许,被告人谭日楼与谭某甲、黄某甲去至被害人薛某某位于顺德区**街道**路**号**座**的住宅,由谭某甲在该住宅门口看风,黄某甲在四楼看风,谭日楼使用带备的工具撬开该住宅大门,入内盗走人民币1200元、一部联想牌台式电脑。

2.2018年5月6日,被告人谭恩清、谭日楼与苏某某、廖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量盗窃后,驾乘一辆悬挂粤FY****号、粤S1****号的套牌车辆从东莞市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19时许,四人去至**镇**路**号**被害人蔡某某的住宅,被告人谭恩清负责在车上接应,被告人谭日楼负责看风,苏某某、廖某某使用带备的工具撬开该住宅大门,入内盗走人民币1500元、一只金手镯、一条金手链、两枚金戒指、一袋碎银,经认定,上述金手镯价值人民币3324元。得手后,被告人谭日楼、谭恩清与苏某某、廖某某去至**镇**路**号**被害人何某某的住宅,使用带备的工具撬门锁,但未成功,随后离开。

3.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黄福山与黄某丙、“阿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量盗窃后,驾乘一辆悬挂粤FC****号的套牌车辆从东莞市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19时许,三人去至**镇**路**号**楼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宅,黄某丙负责看风,被告人黄福山与“阿某某”使用带备的工具撬开该住宅大门,入内盗走人民币1000元,并将该处一个保险柜撬坏。得手后,三人去至**镇**路**号楼继续盗窃,黄某丙负责看风,被告人黄福山与“阿某某”使用带备的工具撬锁进入**号**被害人吴某某的住宅、**号**被害人谭某乙的住宅,在吴某某住宅内盗走人民币1500元、一对金耳环,在谭某乙住宅未盗窃到财物。

4.2018年6月25日晚,被告人黄福山、谭恩清、谭日楼与黄某丙经商量盗窃后,驾乘一辆悬挂粤S1****号的套牌车辆去至东莞市**镇**组**号被害人黎某某的住宅,黄某丙在车上接应,被告人谭日楼负责看风,被告人谭恩清、黄福山使用带备的工具撬开该住宅大门,入内盗走一部苹果牌A1589型手机。破案后,该手机被缴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恩清、谭日楼、黄福山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薛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韦某某、谭某甲等人的证言;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物证;6.鉴定意见;7.书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恩清、谭日楼、黄福山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恩清、谭日楼、黄福山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荣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福山、谭恩清、谭日楼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碟九张、散页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十份;

4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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