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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敏诈骗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谭敏,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住宁夏固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6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1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19年 11月26日、2020年2与11日本案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谭敏谎称其认识三营扶贫办工作人员尚某某,并以委托尚雪莲办理移民搬迁房为由向被害人何某某推荐其注册的微信账号“bailulu289”,犯罪嫌疑人谭敏利用该微信账号取得被害人何某某的信任,又经何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何某某6.3982万元、被害人王某某6.2万元,诈骗金额共计12.5982万元,后将诈骗资金全部用于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敏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磊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谭敏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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