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谭文东,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1********,汉族,高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建红,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晶锋,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品阳,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9********,汉族,高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文东、吴建红、吴晶锋、吴品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吴某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组织被告人谭文东、吴建红、吴品阳、吴晶锋等人通过非法出境的方式至缅甸联邦共和国佤邦邦勐县 “小红楼”内预谋开展网络诈骗活动。刘某甲在微信群内负责扮演“股票大师”,被告人谭文东、吴建红、吴品阳、吴晶锋等人负责扮演“普通股民”,相互配合,烘托群内气氛,吹捧“股票大师”,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刘某甲等人带领被害人在“MetaTrader4”软件上进行“投资”外汇,通过网银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甲、范某某、呼某某、钟某某、冷某某、田某某、刘某乙、王某甲、付某某、魏某某、赵某某等人人民币2225087.53元。
被告人谭文东、吴建红于2019年7月26日,分别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湘仪路附近、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鲤鱼井路附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晶锋、吴品阳于2019年7月26日,分别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熊猫网吧、湖南省涟源市蓝田街道飞旋网吧被民警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7部;
2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查询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账户主体查询详情单及明细查询反馈信息单、银行明细列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记录截图、航班出行离港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沈某某、陈某乙、刘某丙、项某某、郑某某、夏某某、王某乙、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范某某、呼某某、钟某某、冷某某、田某某、刘某乙、王某甲、付某某、魏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文东、吴建红、吴晶锋、吴品阳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东、吴建红、吴晶锋、吴品阳伙同他人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文东、吴建红、吴晶锋、吴品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琦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文东、吴建红、吴晶锋、吴品阳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手机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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