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文信,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96********,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村**号。2015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文信涉嫌盗窃罪,于 2018年5月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3日7时许,被告人谭文信在本市塘厦镇沙湖社区蓝龙网吧门口路段见被害人程某某经过,上前尾随程,趁程不注意,将程放在上衣口袋的一部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价值2469.23元)盗走。在附近的巡逻民警目击谭文信盗窃,立即将准备逃跑的谭文信抓获,在谭身上起回被盗的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谭文信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信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文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8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文信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卷宗内附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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