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谭文彬,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住瓮安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文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谭文彬在昆明市经开区小新册村灰鲸网吧通宵上网,趁被害人孔某某在椅子上睡着之际,将孔某某装在裤包里的一部蓝色VIVOX2IUDA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VIVOX2IUDA价值人民币17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判决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被告人谭文彬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5.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6.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文彬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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