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谭文波,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栋**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文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文波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 月11 日21 时许,被告人谭文波于在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栋**室其家中,用微信转帐的方式,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将透明塑料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颗和透明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1包贩卖给购毒人员郑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取样检材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上述毒品净重0.3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等书证;2.毒品、尿检结果等物证照片;3.证人郑某某、魏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办案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谭文波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文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波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文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文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文波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莉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文波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71页(含讯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6.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1部暂扣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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