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文超,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号。2014年1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7年1月9日减刑释放。2019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文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谭文超以能替被害人冯某某讨要欠款为由,骗得被害人冯某某信任后,多次以需要费用和其他名义,在唐山市路北区境内,共诈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22.3651万元。
被告人谭文超于2019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尚未偿还被害人冯某某被骗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谭文超的户籍证明、收条、银行流水等书证;
2. 证人安某某、秦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谭文超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文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文超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附:
1.被告人谭文超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六张;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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