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谭文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号**小区**单元**室。2016年12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文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1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谭文龙在与被害人李某某同居期间谎称其已离婚,在取得被害人的的信任后,以可以提高信用额度为由,从李某某处骗出多张信用卡并消费。经审计:谭文龙使用李某某名下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信用卡,消费欠款金额合计为154,302.18元。此外,谭文龙还通过使用李某某身份证号码、手机卡、正面照片、在银行账号界面上刷脸,登陆银行账号的方式在未经得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冒用李某某名义从网络贷款平台贷款。经审计:李某某名下万卡、花呗、我来贷等17家APP,消费欠款金额合计为154,567.72元。上述赃款均被谭文龙转至其个人账户后挥霍。
2019年5月份,被告人谭文龙使用“刘晨”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陈某某相处期间,编造各种借口,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以借为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赃款被谭文龙用于偿还所欠被害人李某某部分款项。
经侦查,被告人谭文龙于2019年6月10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网贷明细、信用卡消费明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结婚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文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6.电子数据: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网安大队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珩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文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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