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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新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100号

被告人谭新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组。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5日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6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羁押期限至三十日,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新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3时18分许,被告人谭新乐至**路**号**广场**楼**室**眼镜店,窃得店内价值人民币2,017元的眼镜1副。

2020年6月14日13时47分许,被告人谭新乐至**路**号**室**店内,窃得店内价值人民币489元的**运动裤1条。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谭新乐在上海市徐汇区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员工王某某、韩某某的陈述和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谭新乐偷窃物品的经过,以及被窃物品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监控录像及录像视频截图,证实民警调取到涉案监控录像,录像及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谭新乐实施盗窃的经过情况。

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上述监控录像中的人像与被告人谭新乐人像是同一人像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谭新乐处扣押到涉案物品并予以发还的情况。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的价值情况。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谭新乐的前科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谭新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谭新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新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新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小勤

检察官助理卫祖建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新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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