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谭旭东,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组**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路**路小区**栋**号。因赌博于2015年6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两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介绍卖淫罪于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璇,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现住株洲市天元区**路**路小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介绍卖淫罪于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旭东、任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旭东、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谭旭东雇佣谢某某(已不起诉)、刘某甲(已不起诉)二人在株洲市天元区、芦淞区的酒店、宾馆内发放印有谭旭东联系方式的招嫖小卡片,并且约定发放一家酒店支付10元报酬,谢某某共为谭旭东发放卡片4个多月,刘某甲共为谭旭东发放卡片40余天。嫖客通过卡片上的联系方式与谭旭东联系后,谭旭东多次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刘某乙、黄某某、覃某某与嫖客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卖淫女获得的嫖资与其对半分。被告人任某某系谭旭东的女朋友,负责帮助谭旭东接听嫖客电话,向嫖客介绍业务,确定好价格、地点后,由谭旭东给卖淫女派单。经计算,谭旭东共非法获利108064元,其中向谢某某支付报酬18250元、向刘某甲支付报酬4760元,剩余嫖资与任某某二人用于共同花销。
另查明:被告人谭旭东、任某某、谢某某、刘某甲系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谢某某、刘某甲已退缴其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现场检查、搜查、提取、辨认笔录;4.证人覃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赵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谭旭东、任某某及其同案犯谢某某、刘某甲的供述;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旭东、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旭东、任某某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旭东伙同被告人任某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谭旭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任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谭旭东、任某某系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旭东、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佘淑华
检察官助理:阳琴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旭东、任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贰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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