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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昌勇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18号 

被告人谭昌勇,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4年刑满释放。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201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昌勇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谭昌勇在其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的家里被警察查获,民警在其家中卧室和客厅查获了甲基苯丙胺89.97克,海洛因10.26克。经称重、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100.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1.​ 被告人谭昌勇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昌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昌勇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计100.23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昌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昌勇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昌勇系毒品犯罪的再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昌勇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军

检察官助理  夏宁静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昌勇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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