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73号
被告人谭显理,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1月9日、2007年1月16日、2013年6月26日、2014年12月31日、2016年5月9日、2017年7月26日、2019年1月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显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谭显理因无钱使用,便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口袋和背篓等工具,在重庆市开州区高桥镇、金峰镇、长沙镇等地盗窃他人鸡鸭等家禽,共计价值人民币1934元。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谭显理至开州区**镇**村**组**号附**号、**号,将被害人廖某甲的2只鸡、被害人蒲某某的2只鸡盗走。后将盗窃的鸡在开州城区卖掉,获利300余元。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廖某甲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270元,被害人蒲某某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252元。
2020年5日2日,被告人谭显理至开州区**镇**村**组,将被害人廖某乙的2只鸡盗走。后将盗窃的鸡在开州城区卖掉。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180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谭显理至开州区**镇**村**组**号附**号,将被害人刘某甲的5只鸡、2只鸭盗走。谭显理在离开现场后被群众发现,随后被民警抓获,该被盗家禽均归还给被害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刘某甲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592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谭显理至开州区**镇**村**组**号、**号、**号,将被害人刘某乙的3只鸡、被害人刘某丙的1只鸡、被害人程某某的2只鸡盗走。后将盗窃的鸡在开州城区卖掉,获利340余元。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刘某乙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300元,被害人刘某丙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140元,被害人程某某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200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谭显理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廖某甲、蒲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谭显理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显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显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3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显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显理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显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显理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谭显理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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