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谭晓琴,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1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晓琴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5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底,被告人谭晓琴伙同丈夫何某甲(已判处)向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催收其承建的安置房工程尾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安置房需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能交付,**公司才予结算工程尾款,由于安置房尚未通过验收,因此**公司未同意其要求。被告人谭晓琴与何某甲共谋,邀约尚未入住安置房的村民一起围堵**公司,以达到收取工程款的目的。被告人谭晓琴将共谋的情况告知何某乙(已判处),寻求何某乙的帮助组织村民,何某乙得知后通过电话邀约村民唐某某等人并在“黄桷冲三组”微信群里煽动村民封堵**公司。
2018年2月2日,被告人谭晓琴采取口头、电话等方式组织煽动尚未入住安置房的严某某(已判处)、刘某甲(已判处)、何某乙及村民刘某乙、何某丙等人围堵**公司的售楼部。期间,何某乙安排其子何某丁购买了链子锁,被告人谭晓琴用锁将售楼部的大门锁住,不让**公司销售商品房及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后赶至现场处置的坛同派出所民警、坛同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谭晓琴等参与围堵的村民进行劝告,但被告人谭晓琴等人对劝告置若罔闻。直至当日17时许,坛同派出所民警与**公司负责人董某某强行将锁破开。次日,被告人谭晓琴又用锁将售楼部的大门锁住,并伙同村民继续围堵弘时公司售楼部。
2018年2月5日,被告人谭晓琴指使村民利用钢管、木板等通过搭架子封堵**公司售楼部及弘时雅居小区的唯一通道,严某某、刘某甲等人在被告人谭晓琴的带领下,从其住房底楼的门市抬取十余根钢管、木板至通道处搭成架子将通道封堵。后经**派出所、**镇人民政府多次调解,村民于2018年2月9日下午同**公司达成协议,被告人谭晓琴才将售楼部的门打开,**公司得以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被告人谭晓琴和何某乙、严某某、刘某甲等人围堵**公司,造成**公司停止营业达8天,经济损失23397.27元。同时影响了**雅居的业主正常出行,业主不能按期装修入住等生活秩序。
被告人谭晓琴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荔枝派出所在渝北区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人民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郑某某、等的证言,同案犯何某甲、何某乙、严某某、刘某甲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谭晓琴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晓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晓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停业,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晓琴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晓琴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庆华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晓琴被羁押在广安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八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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