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Z677号
被告人谭晓雪,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晓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谭晓雪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来到成都高新区天瑞路69号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红货郎超市外人行道处一辆白色倍特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20年8月19日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石佛路一段**号**栋**单元**楼**号将谭晓雪抓获。到案后,谭晓雪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2020年8月21日,谭晓雪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晓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晓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晓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谭晓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谭晓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谭晓雪的盗窃数额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晓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提票、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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