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531号
被告人谭晶,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6********,安徽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镇**社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塘沽区**路**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17年8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辉,曾用名:刘建敏,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78********,天津市人,回族,初中文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葛沽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里**条**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大港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7年8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喆,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72********,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号**门**号;现住址:住天津市河北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2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维芳,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61965********,天津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小区**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2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晶、刘辉、王喆、靳维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5月10日补查重报;2018年6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2018年6月11日、2018年8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谭晶为便于吸揽资金,指使李某某(另案处理)、陶某某、张某某在北京注册成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谭晶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委托李某某为公司总裁负责具体运营、管理和吸揽资金业务。该公司后在天津市南开区**街租赁门店,在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宣传发售高息理财产品,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5年8月,被告人刘辉进入**公司任客户经理,开展前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后因业绩出色,被提升为大团队经理。同年11月,被告人刘辉被**公司任命为该公司天津葛沽分公司负责人,并在津南区注册成立**公司天津葛沽分公司。该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刘辉在津南区葛沽镇**街租赁门店并带领团队进行前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至2016年2月18日,刘辉将该分公司注销,但仍以**公司葛沽分公司名义继续开展高息揽储业务。被告人王喆、靳维芳于2015年7、8月份进入**公司,均任部门经理。该二被告人在明知**公司未取得金融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协助管理团队、积极运作,对外宣传并开展以**公司名义实施的高息揽储业务,获得高额薪酬并从中返点获利。后经审计核算,**公司共向已报案群众118人吸收存款3633.28万元,返还本金1909.23万元,集资人损失1724.05万元。
2017年8月,**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谭晶、刘辉、王喆、靳维芳先后被传唤归案。后经工作,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款977.7万元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银行交易流水、**公司宣传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谭晶、刘辉、王喆、靳维芳的供述与辩解;
4.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晶、刘辉、王喆、靳维芳,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高息揽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喆、靳维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刘辉、王喆、靳维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杜海峰
2018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谭晶、刘辉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喆、靳维芳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8册、审计报告1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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