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谷玉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88********,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黑龙江省绥化市人,住绥化市望奎县**乡**组**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5月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11年1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谭月超,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4198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住廊坊市香河县**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玉龙、谭月超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谷玉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团伙纠集人朱某某(另案处理)为在天津市武清区逞强争霸、树立权威并在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等地垄断拆迁收房等工程自2013年前后开始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并提供住宿、报酬及车辆和砍刀、木棍等工具,伙同其参与看工地、按要求参与斗殴等行为, 逐步形成以朱某某为主要纠集者,以被告人谭月超、谷玉龙以及张志山、史某某、杨闯、高祥、李臣、王利、“小风”、侯某某(猴子)、“行动”等人(均另案处理)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汊沽港镇等地多次有组织地单独结伙或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现查明其中被告人谷玉龙、谭月超参与如下犯罪事实:
(1)高村镇拆迁工地打砸车辆案:
2013年7月19日上午10时许,朱某某带领被告人谭月超、谷玉龙及张志山、李臣等人伙同刘某甲、“死亡”(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垄断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牛二村拆迁二手房收购业务,在该村巡视过程中遇前来收房的黄某某公司员工于某某等人,在朱某某等人现场指挥纠集下,持铁管、镐把等工具欲对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追逐于某某等所驾驶车辆至黄某某位于高村镇牛二村的公司门口处。因黄某某一方人员闭门不出,朱某某一方人员利用铁管、镐把、砍刀等工具将停放在该处的雅阁、雷克萨斯、长安、金杯、捷达汽车各一辆砸毁,并致长安汽车司机王某甲受伤。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的本田雅阁轿车损失价值为7141元、雷克萨斯轿车损失价值为7396元、长安汽车损失价值为1175元人民币、金杯汽车损失价值为783元、捷达轿车损失价值7604元人民币,共计损失价值24099元。案发后双方私下达成赔偿协议。
(2)盛世郦园底商聚众斗殴案
2014年6月25日19时前后,朱某某为逞强争霸带领被告人谭月超及张志山、高祥等人,至天津市武清区盛世郦园底商温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盛通台球游艺中心”游戏厅内以“在赌博机输钱”为由闹事、要求“退钱”,并将温某某邀约至该处发生争执,期间朱某某利用手机联络、纠集史某某、杨闯、李臣、“小风”、侯某某(猴子)、“行动”等人驾车(遮挡号牌)至该游戏厅门口处,持镐把、砍刀等工具与温某某、汤进、张某甲、刘某乙等十余人(均另案处理)互殴,后温某某一方被打散并有多人受伤,朱某某一方逃离现场。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汤进右上肢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右顶部、左肩背部及左膝部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温某某左侧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创口、左侧第3前肋骨骨折及肢体软组织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张某甲左上肢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及左足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刘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私下达成赔偿协议。
(3)与汊沽港镇曹场村拆迁户斗殴案
被告人谷玉龙伙同张志山、杨闯、史某某等人,于2014年8月9日13时许,在朱某某纠集带领下,以为张某乙(另案处理)解决纠纷为由,在张某乙带领并指认下,至天津市武清区汉沽港镇曹场村拆迁户张某某家中,利用现场铁锹、酒瓶等工具,与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发生打斗,将张某某、李某某打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左颊部瘢痕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李某某头皮挫伤、面部挫伤及体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被告人谷玉龙、谭月超后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均能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协议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谷玉龙、谭月超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伤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玉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玉龙、谭月超分别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人轻伤、轻微伤的后果;积极参与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及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谷玉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谷玉龙、谭月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玉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超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谷玉龙、谭月超均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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