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金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村委会**村**号**。2000年6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6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权飞、范金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权飞、范金华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6日中午,由被告人谭权飞提议,谭权飞伙同被告人范金华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窜到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南路圣菲康城门口,谭权飞用剪刀剪断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车牌:粤RT7****,品牌型号:五羊本田牌WH125-3A,车架:LWBPCJ3A0H1009700,发动机:17E02400)防盗报警器电源线,范金华用套筒、六角螺丝刀将摩托车车头锁撬开,谭权飞用黄色大剪刀剪断摩托车车锁的后轮四、五条钢线,范金华将摩托车推到佛冈县石角镇凤围村,两人合力剪断电源线及拆卸摩托车车牌,得手后谭权飞将盗得的摩托车驾驶到佛冈县高岗镇三江村路边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另案处理),谭权飞和范金华各分得赃款500元。黄某某将该车驾驶到佛冈县高岗镇新街村村委厂下村1号房屋门前停放,当天17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与民警根据GPS信息将摩托车起获。2019年8月26日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陆仟捌佰叁拾陆元整(¥6836.00)。
2、2015年6月25日下午,经谭权飞提议,谭权飞携带液压剪、剪刀等刀具,谭权飞驾驶红色男装无牌摩托车搭载范金华窜到从化区江埔街红荔新村居委会旁边路段盗走事主冯某某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PGG*****,型号为:五羊-本田牌WY125R,车辆识别代码为LWBPCJR4E1020445,发动机号码:14H00025),得手后谭权飞将盗得的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佛冈路边过路回收二手车的三轮车佬,谭权飞和范金华各分得赃款500元。2019年9月19日,经广州市从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伍仟玖佰贰拾肆元整(¥5924.00)。
3、2015年6月24日下午,谭权飞携带液压剪、剪刀等刀具,谭权飞驾驶红色男装无牌摩托车搭载范金华窜到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北路38号穗从冷气店门口盗走事主陈某某的一辆红色飞肯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PGG*****,型号为:飞肯牌FK125-2G,车辆识别代码为LDAPAJ205DG703951,发动机号码:13013564),得手后谭权飞将盗得的摩托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佛冈路边过路回收二手车的三轮车佬,谭权飞和范金华各分得赃款350元。2019年9月18日,经广州市从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肆元整(¥3224.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两轮摩托车、十字螺丝刀、液压剪、七字形六角螺丝刀、喉钳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起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谭权飞、范金华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权飞、范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权飞、范金华是自首到案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二人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谭权飞、范金华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晋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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