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李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89********,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16年8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16年8月21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4月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李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李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谭李平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的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五菱面包车内的香烟3包、人民币300余元。经鉴定,三包香烟共价值89元。
2、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谭李平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市场**停车场内,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福特全顺货车内的红牛1瓶、人民币200余元。经鉴定,红牛价值6元。
3、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谭李平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大门**店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丰田越野车内的“老婆大人” 零食店会员卡1张,后持卡消费人民币77元。同日凌晨,被告人谭李平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门口**银行旁,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奥迪轿车内的人民币2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消费记录、监控记录截屏,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陆某某、岑某某、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谭李平的供述和辩解;
5、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李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李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李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李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运红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李平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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