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谭杨杨,曾用名谭洋洋,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号,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巷**号**楼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杨杨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5日晚上,同案人潘某某(已判决)提议并与被告人谭杨杨及同案人田某某、谭某某(二人均已判决)共同商量,潘某某负责嫖娼,其余三人以冒充警察抓嫖的形式进行敲诈卖淫女财物。2016年1月16日凌晨,被害人郭某某到韶关市武江区**路**酒店**房与潘某某进行性交易,在性交易之前,潘某某将500元嫖资以微信方式交给郭某某,在二人完成性交易后,谭某某身穿假警服与谭杨杨、田某某一起进入**房,并强令郭某某蹲下,潘某某则被叫到卫生间假装被殴打发出痛苦的叫声,郭某某闻声后感到害怕。随后,谭某某、谭杨杨、田某某采取恐吓、搜身等方式劫取郭某某的铜合金戒指一枚、足金手链一条、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一张、现金100多元,郭某某通过微信收到的500元嫖资亦被转走,同时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还强迫郭某某当天下午交10000元才能“私了”。当天下午郭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晚,郭某某佯装与潘某某等人约好在韶关市武江区**广场门口交易,当潘某某和郭某某去取款时,潘某某被郭某某的朋友当场抓获。次日谭某某将劫取的铜合金戒指、金色手链、银行卡、身份证通过他人交还给郭某某。经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检验,郭某某被抢的铜合金戒指参考价为人民币20元、足金手链为人民币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袁某某、潘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杨杨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杨杨伙同他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军警人员,以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杨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洁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谭杨杨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附卷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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