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171号
被告人谭杰昌(曾用名叫谭新昌),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住**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20日被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11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杰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谭杰昌来到本市**镇**村**路**号水果档伺机作案。见被害人毛某某在市场挑选水果,谭杰昌上前将毛放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华为牌NOVA5i型手机(约价值1377元)偷走。破案后,被盗物品未能缴回。
二、2019年12月30日9时许,被告人谭杰昌来到东莞市**镇**村**市场伺机作案。见被害人左某在菜摊买菜,谭杰昌上前将左放在婴儿车内的一部苹果11型手机(价值5509.05元)偷走。当谭杰昌得手后欲逃离现场时,被附近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谭身上起回被盗手机。破案后,已缴回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左某等被害人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杰昌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杰昌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杰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第二宗犯罪中,被告人谭杰昌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谭杰昌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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