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谭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室。2020年5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关联案件被告人刘伟、湛小虎等人(均另案处理)经共谋,租赁湖南省长沙市新长海商务大厦C座1502室场地,分别以长沙*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义实施“投资诈骗”活动,即雇佣并指使业务员撒网式拨打电话,冒充知名证券公司员工向客户虚假荐股、并进一步诱骗客户添加微信后加入“荐股群”。一旦达到入群人数目标,刘伟、湛小虎等人即将该“荐股群”交付给上家,并由上家在群内进一步以虚拟币投资等为饵诱使客户下载指定的APP并充值投资,后采用关闭取现通道、关闭APP平台等手法非法占有客户钱款。

刘伟、湛小虎等人作案期间,被告人谭某作为中间人,为刘伟、湛小虎等人介绍、承接上述业务,转账支付上家酬劳,并从中赚取中介费。经核查,关联案件被告人刘伟、湛小虎等人从谭某处承接上述业务后,共计拨打诈骗电话19万余人次。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谭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谭某到案后,对上述认定事实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书证: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关联案件被告人刘伟、聂飞、湛小虎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君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谭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梦梦

检察官助理:叶子祥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现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册

3.《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