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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林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786号

被告人谭林,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2011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谭林在本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84号之二瑞派动物医院,盗窃被害人卢某某放置在收银台台面上的IPHONE XR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70元)、小米6X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1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谭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林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谭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谭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林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扣押被告人谭林OPPO手机1台、现金人民币1350元,现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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