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69号
被告人谭林,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院**号楼**室。因吸毒,于2007年4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09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谭林谎称能够帮助胡某某(女,63岁,北京市人)要回债务,以需要支付服务费为由,骗取胡某某共计人民币75万元。所得钱款被其实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销等。
被告人谭林于2020年8月11日自动投案。赃款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协议、补充合同、协议、承诺声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马某某、宋某某、毛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林的供述和辩解;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110处警记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林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林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存海
检察官:何 晴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谭林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7册(内含光盘1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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