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23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78********,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村**号。2019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4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以微信为贩毒联络工具,窜至中山市**镇**社区**路**市场公共厕所内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冯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09克)。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到场将被告人庞某某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3小包(合计净重1.07克)及手机1部。
2、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以微信为贩毒联络工具,收取微信昵称为“沉默的羔羊”的吸毒人员(以下简称“沉默的羔羊”)支付给其的300元毒资后,将标示藏匿毒品海洛因位置的定位(中山市**路)、视频和图片发送给“沉默的羔羊”。后“沉默的羔羊”依据上述位置信息自行前往指定地点找到毒品海洛因1包(未缴回)。
3、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以微信为贩毒联络工具,收取被告人庞某某向其支付的500元毒资后,将标示藏匿毒品海洛因位置的定位(中山市**镇**路**号**公寓)、视频和图片发送给被告人庞某某。随后,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镇**服务中心附近路段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归案,并依据上述位置信息在上述**公寓停车场西侧路边绿化带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0.7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晓学
检察官助理:梁家隆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庞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及光盘8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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