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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罗某某、敬某某诈骗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822号 

被告人谭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号(户籍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小区**幢***室(户籍地贵州省**县**镇**村寨*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小区***号(户籍地四川省**县**乡**村*组)。2006年7月9日,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2013年9月5日,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罗某某、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谭某结伙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明知被害人戚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通过蹲守、尾随等方式在桐乡市石门镇崇练公路民丰路口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被害人戚某某逃逸。事故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害人戚某某负全部责任,赔偿人民币1500元。

2、2020年1月5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谭某、敬某某经事先预谋,明知被害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通过蹲守、尾随等方式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路与景雅路路口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被害人朱某某逃逸。事故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害人朱某某负全部责任,赔偿人民币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戚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电子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罗某某、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结伙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他人财物, 其中被告人谭某参与2次,共计人民币10300元;被告人罗某某参与1次,共计人民币8800元;被告人敬某某参与1次,共计人民币880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敬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旭阳

检察官助理:肖淑芳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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