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谭某充、谭某思诈骗案)
被告人谭某思,曾用名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务工,住茂名市官渡南路***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充、谭某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告人谭某充化名“谭某”在广州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做业务经理,用该公司配发的手机(176********)每天跟不同的对古董、藏品感兴趣的客户打电话联系。谭某充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害人肖某某与李某某后,称可以将他们的藏品(分别为“青花小瓷罐”、“同治银元”)拿到新加坡参加拍卖,并要求两人分别交纳了486元的“图片图录”费用。
被告人谭某充从“某公司”辞职后,发觉被害人肖某某、李某某相信自己的藏品可拍得巨款后,遂分别与被告人谭某思、邵某某(另案处理)商量,由谭某思、邵某某冒充“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分别与肖某某、李某某联系,谎称他们的藏品在新加坡拍卖现场被买家看中,被分别竞拍到了87万元、100万元。为使肖某某、李某某相信其藏品可以拿到新加坡完成拍卖交易,谭某充制作了虚假的《拍卖合作协议》、《委托拍卖协议》、《文物出境许可证》等资料发给肖某某、李某某,并编造办理出关报备、运输等事项需要费用,分别收取了肖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委托服务费”人民币26920元、5102元。谭某思、邵某某分得其中的7000元、1920元,余款被谭某充所得,并用于其消费和归还小额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肖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充、谭某思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充、谭某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被害人持有的藏品被高价拍卖的事实,以出关报备、运输等事项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文安平
附:
1.被告人谭某充、谭某思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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