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谭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区**村(原**镇**村),现住地为涟源市**区**小区。曾因吸毒,于2015年6月1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8年9月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与田某、谭某某等人在涟源市石马山镇的朋友家中吃晚饭,期间谭某喝了一杯多米酒。饭后谭某无证驾驶其所有的湘KLG585小车同聚餐人员到涟源市城区福源路的蓝宝石KTV唱歌。当晚20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驾车搭乘谭某某从蓝宝石KTV回自家石马山镇途中,途经涟源市福源路中国人民银行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谭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136.1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谭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
2020年1月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在涟源市福源路中国人民银行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吸检测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田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73******、18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