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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谭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6********,彝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镇**社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谭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19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3时56分许,谭某醉酒后驾驶悬挂云H5****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莲城路与宁秀路交叉路口往东200米路段时,车辆前部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谭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谭某进行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209mg/100ml。事故发生后,谭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对伤者进行施救。经事故认定,谭某、王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谭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5.03mg/100ml。

案发后,谭某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提取血样登记表、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赵某、杨某、王某甲、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具有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从重处罚情形,但谭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0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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