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何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7月开始,在其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房的住处,多次通过微信接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再将投注金额通过微信报给上家即被告人谭某某,谭某某则按投注金额10%返还被告人何某某水钱;经群众举报,民警于2019年9月3日晚21时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经对被告人何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进行检查、统计,自2019年7月至案发,其通过微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交易记录共243条,总金额194410元,其中包括与上家“精某某”的交易记录34条,总金额为64567元;后据何某某交待,民警于2019年9月6日15时许在**街道**岗**巷**号**小店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经对被告人谭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进行检查、统计,2019年7月至案发,其与被告人何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共34条,总金额为645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二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微信交易记录明细表、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钟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谭某某、何某某的供述;5.检查、辨认、勘验笔录;6.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再向上家投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理;被告人谭某某、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何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珊
(院印)
附:
1、被告人谭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龙岗看守所。
2、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随案移送手机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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