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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余某某等组织考试作弊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69********,汉族,高中文化,**学校老师,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2019年10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2********,汉族,高中文化,**学校员工,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益阳市赫山区**路。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2019年10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8********,汉族,专科,无业,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2019年10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余某某、江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告人余某某在“城院美艺学生群”微信群邀请2019年成人高考的学生加入“2019年成人高考群”。之后,有21位学生先后加入“2019年成人高考群”。谭某某提醒考生考试时带两个手机,并在群内提醒考生,会把答案发到群里。同时,谭某某负责提前联系好答案来源。2019年10月26日,湖南省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开考后,被告人余某某负责联系、收集与整理答案。谭某某让余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龙某某、周某某等7人发送了语文、数学、政治、英语等科目的答案,并让被告人江某某通过手机QQ软件向“2019年成人高考群”以及“装饰艺术设计专升本群”(群员3人)两个QQ群发送了英语、政治等科目的答案。另外,谭某某还让江某某通过手机QQ软件将语文、数学、政治、英语等科目的答案单独发给李某某、余某某等7人。以上共计发送答案38人次。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谭某某、余某某、江某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微信及QQ记录截图照片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余某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余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余某某、江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余某某、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余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江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余某某、江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谭某某具有主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余某某具有主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江某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晔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余某某、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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