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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兰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2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96********,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2019年8月29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6********,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兰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一楼出租屋,由被告人谭某某采用“钓金鱼”方式盗窃,由被告人兰某某负责望风,盗窃了住户黄某某的VIVO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80元)及一个红色钱包内的人民币现金500元。被告人谭某某又利用钱包内的身份证件解锁了黄某某的手机内微信,并将其中1200元转移盗走。

2.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兰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公寓旁边的瓦房出租屋,由被告人谭某某采用“钓金鱼”方式盗窃,被告人兰某某负责望风,盗窃了住户崔某某的VIVO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550元。

3.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兰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区**巷**号**出租屋,由被告人谭某某采用“钓金鱼”方式盗窃,被告人兰某某负责望风,盗窃了住户江某某的小米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650元。

4.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兰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路**号出租屋,盗窃了住户胡某某的蓝色牛仔裤一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谭某某、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兰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一红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兰某某现羁押在南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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