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28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至4月3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和刘某某相约至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金科二期工地盗窃建筑扣件,实施了三次盗窃作案,在石峰支路张某某废品店予以销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刘某某在万州区观音岩金科二期工地D26栋一楼处,趁夜深无人之际,谭某某、刘某某分别盗走建筑扣件165个、400个。同日5时许,在张某某废品店予以销赃,谭某某销赃扣件165个获款396元,刘某某销赃扣件150个获款360元。同月27日13时许,刘某某在张某某废品店销赃扣件250个获款625元。
2、2020年3月31日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刘某某在万州区观音岩金科二期工地D26栋一楼处,趁夜深无人之际,谭某某、刘某某分别盗走建筑扣件150个、35个。同日5时许,谭某某在张某某废品店销赃扣件150个获款375元。同日下午,刘某某销赃扣件35个给一过路收废品人获款70元。
3、2020年4月3日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刘某某在万州区观音岩金科二期工地D26栋一楼处,趁夜深无人之际,谭某某、刘某某分别盗走建筑扣件147个、30个。
2020年4月3日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万州区观音岩金科小区观光电梯外被抓获;同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万州区观音岩********被抓获。谭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所盗扣件177个被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6月5日和9日,刘某某、谭某某分别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记账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骆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万州价鉴字(2020)42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晏国康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谭某某住万州区********,联系电话1992272****;刘某某住万州区********,联系电话1532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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