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现住地瓮安县**镇**村**组,务农;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2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2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现住地瓮安县**镇**村**组,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谭某某、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谭某某、卢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以牟利为目的,三人合伙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瓮安县**镇**组彭某某户位于**山(山林小地名)处的马尾松林木40株。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中旬,擅自雇请瓮安县**镇**村村民唐某某等人砍伐马尾松林木24株。经鉴定:滥伐林木24株,立木蓄积为20.912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唐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卢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滥伐林木地点及蓄积调查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又故意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绍琪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瓮安县**镇**村其家中,联系电话:1518553****;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瓮安县**办事处**局宿舍其出租房家中,联系电话:13765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散材料6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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