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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叶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2020年8月2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20年8月21日被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叶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组织工人在位于保定市满城区**镇**村村东其经营的保定市满城区**纸业有限公司内,在没有厂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维达”品牌纸制品,被告人谭某某将假冒的“维达”纸制品销售给蠡县人冯某某(另案处理)。经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冯某某仓库扣押的假冒“维达”纸制品的市场批发价格为353742.9元;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在**纸业有限公司扣押的假冒“维达”纸制品的市场供货价格为473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的“维达”纸制品;2.书证:户籍证明信、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未授权证明、维达纸业营业执照、破案经过等;3. 证人苑某某、景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叶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园园

检察官助理:李晨亮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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