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31岁,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结伙在长沙县、浏阳市**多家酒店、旅馆周转,维护“多卡宝”设备,频繁采取隐蔽、流动上网等方式逃避监管,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非法获利约2万余元。现查实有李某某、王某某等24名被害人接到诈骗电话,并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517780元。以上被害人接到的诈骗电话,均是在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犯罪期间通过其维护的“多卡宝”设备拨打出去的。
2019年10月18日,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月秀小区4栋2单位502号将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开房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东南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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