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从事期货交易、资金承兑业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6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从事资金承兑业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6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事期货配资经营业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村,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大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6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28日、2019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谭某某在未经人民银行许可的情况下以期货投资的名义,由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马某某采取人传人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高息揽储,先后向董某某、庞某某130余名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亿余元,吸收存款用于归偿他人还债务、个体期货炒作等,致使集资群众损失共计人民币4.7亿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以帮助谭某某借款做期货配资为名向多人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45万余元,致使集资群众损失共计2700万余元。经手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405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以帮助谭某某借款做期货配资为名向多人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43.8万余元,致使集资群众损失共计260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发破案说明、委托书、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办案说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开户材料、福能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开户材料、淄博彤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庞某某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福能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期货公司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马某某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汝鑫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淄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26册、账本11本、审计报告一份。
3.公安机关现已查扣谭某某名下路虎牌越野车、马某某名下房产、周某某名下房产;已冻结谭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及相关亲属名下银行账户(详细情况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通知书等)。
4.被害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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