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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周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88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犯职务侵占罪,2017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因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9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组团**单元**(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小区**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经与购毒人曹某某微信联系约定好由谭某某为曹某某代购毒品,谭某某收取曹某某微信转账毒资1000元和车费300元后,遂与被告人周某某微信联系约定好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种类、金额,周某某收取谭某某支付宝转账毒资和车费共计1030元后,遂安排被告人李某某以84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33克)和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24克),再采取“人货分离”方式,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路303号渝安龙都小区4栋26楼楼道防火门背后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谭某某,谭某某又于当日11时许在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汉庭酒店门口马路边,将上述毒品贩卖给曹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解除社区矫正证明、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7克,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7克,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某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涉案毒品0.57克甲基苯丙胺和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检察官助理:刘  昱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5054****。作案手机三部已被扣押并随案移送;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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