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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00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重庆市开县**镇**村**号。2012年10月26日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13日释放,2016年5月19日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4月26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年6月16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院**号。2016年5月19日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预审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经商量策划,去到广州市增城区**镇东**村**街**巷**号,撬锁进入602房后将被害人李某某家中一部黑色东芝牌手提电脑、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钉、一个白金戒指盗走并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纹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华

2020年7月31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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