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地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利川市**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12月31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利川市人,住利川市**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4月28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地利川市**镇**街**号,住利川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12日至4月11日、自2019年5月6日至6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谭某某、徐某某、丁某某恶势力团伙纠集在一起从事“放码”和高利贷活动,为强索非法债务,纠集他人以恐吓手段“软暴力”讨债 8次。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下半年,谭某某在利川市**茶楼给被害人向某甲放“码钱”4万元,天息2角,按时支付利息,之后向某甲又在徐某某手中借“码钱”18万元,天息2角,按时支付利息2个月,之后经与徐某某协商后向某甲给徐某某签下22万元的借条,改为月息5分。
2015年4月,谭某某得知向某甲在**县做工程,便带上徐某某,二人在**县找到向某甲,采取滋扰、纠缠的方式逼迫其还债,向某甲因担心其工程受到影响,便将二人请到餐馆吃饭,答应一个星期后工程款结了就还账,二人才离开**县。
2、一个星期之后,谭某某安排徐某某到**县去找向某甲收账,徐某某叫上杨某某二人在**县向某甲的租住屋守到向某甲之后一直将向某甲守着,第二天二人又跟随向某甲到工地,向某甲提出到**县城去找承包方结账,二人又跟随至**县城,向某甲找到工程承包方,因推辞结账时间,又未结到账,二人又继续跟随向某甲,向某甲躲开二人跟随才回到利川。
3、2015年10月,谭某某邀约两个人在恩施**酒店找到向某甲,滋扰纠缠达四个小时,向某甲被迫按照谭某某的要求签下了5.7万元的借条,月息5分,谭某某等人才离开。
4、2015年10月,谭某某、徐某某又在利川城区“**酒店”找到生病的向某甲,逼迫其还账,向某甲承诺半个月之后结了工程款后就还,谭某某因有事离开,仍叫徐某某继续跟随向某甲,第二天才离开。
5、2015年12月22日21时许,受谭某某指使的徐某某、丁某某周某甲到向某甲位于本市“**”的家中收取“码钱”,三人在门外不停地滋扰,因向某甲未在家,且谭某某等人多次上门滋扰、纠缠,所以未敢开门。23时凌晨,接到电话的向某甲之子向某丁,邀约唐某某、邓某某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向某丁从车上拿出两把杀猪刀由自己和邓某某各持1把,随后乘电梯上楼,向某丁将徐某某砍伤。
6、2015年10月,谭某某给被害人向某乙放发“码钱”15万元,天息2角,归还一段时间利息后将“码钱”转为借条,月息1角,之后谭某某天天打电话催账。2016年3月23时许,谭某某、徐某某、丁某某在利川市**路为索取债务强行将向某乙鄂Q****6皮卡车扣押,后向某乙给谭某某支付利息后才取回该车。
7、2016年6月,谭某某、徐某某、丁某某为索取非法债务,又滋扰、纠缠向某乙,向某乙被迫在利川市**路**酒店开房休息,谭某某安排徐某某、丁某某、周某甲住在房间内,一直尾随向某乙,持续了四、五天,向某乙被迫安排其司机将自己的鄂Q****7高尔夫小车在典当行抵押,给谭某某支付了3万元后才让其离开**酒店。
8、2017年12月29日,谭某某给被害人余某某借款200万元,约定月息1角,但借条打的月息2分,借款期限1个月,先支付利息20万元。后余某某因其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无法归还,谭某某安排徐某某等人天天跟着余某某,2018年2月,余某某被逼无奈,只好到利川市**宾馆开房休息,谭某某安排徐某某等人住在房间里逼迫其归还债务,持续三天,后因为过年,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关于交办中央扫黑除恶第七督导组重点督办的谭某某线索的通知》州扫黑办交【2018】41号、受案登记表、借款合同、借款协议、民事调解协议、(2018)鄂2802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及调取证据清单、鄂Q****6皮卡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09)利刑初字第55号、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仇某某、罗某某、向某丙、周某甲、杨某某、熊某某、周某乙、关某某、陈某某、周某丙、蔡某某、张某甲、胡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甲、向某乙、余某某的陈述;4.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辩论笔录等笔录;5.利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82010000001425725账户2017年12月29日交易流水等电子证据;6.被告人谭某某、徐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徐某某、丁某某等恶势力团伙,以谋利为目的,发放“码钱”和高利贷,之后采取滋扰、纠缠、跟随、非法拘禁等方式索取非法债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柏香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材料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