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78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78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街道办事处**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辉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谭某某、朱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谭某某、朱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凌晨3时多,被告人谭某某、朱某某经商量盗窃后去到鹤山市**镇**印刷有限公司**花园**期**座员工宿舍,朱某某在楼下把风,谭某某到该座宿舍楼**房盗走杨某某的OPPOA9手机一台,黄某某的OPPOR11S手机一台,陈某甲的华为荣耀PLAY手机一台,陈某乙的OPPOA5手机一台,蓝某某的小米8手机一台。经鉴定,该5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5130元。2020年1月2日,民警将谭某某、朱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朱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和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均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纲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朱某某现羁押在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扣押的朱某某黑色vivo手机1台用作收赃款,属作案工具,随案移送法院,建议依法没收。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