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村**组。2018年,因无证驾驶被长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11月3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村**组。2020年11月3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胡智慧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求树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园对面**路快速路辅路,将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在该处的铁13块质围挡装上摩托车准备盗走时,被巡逻的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长沙市天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铁质围挡市场价值人民币2738元。
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铁质围挡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家属赔偿2000元给被害单位,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经过、铁质围挡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能在法庭审理阶段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从轻处罚;4、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故本院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均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_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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