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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李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2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0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52120*********,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住云南省大理州古城镇****。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0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住云南省临沧市****。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1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20********,汉族,职高文化,北京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0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2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6月1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06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因涉嫌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2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2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 云南省保山市****,住江苏省无锡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2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2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2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04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20**********,汉族,专科文化,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2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20**********,汉族,初中文化,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2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段某某,绰号“某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2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20**********,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外号“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20**********,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0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2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2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段某某涉嫌诈骗罪,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段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段某某、段某某、杨某某、蒋某某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0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7月0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07月0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07月0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本院于2020年07月14日将上述案件并案处理。在辩护律师李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及值班律师王某某、高某某、白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按照被告人赵某某的吩咐办理电话卡和银行卡,并分别绑定网银U盾,使用新号码在赵某某邮寄过来的手机下载支付宝、注册支付宝账号,后以每套900元的价格将两套银行卡和手机邮寄给赵某某用于转账,肖某某的两张银行卡共计转账656764.39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利用自己在缅甸老街的宜辉酒庄,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二维码的方式,使用自己和他人的银行卡将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段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绰号“某某”,在逃)等人转至其支付宝和微信中的犯罪所得全部套现,共计套现1022145元,获利2万余元。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使用。在张某某的要求下,赵某某先后邀约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杨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提供银行卡帮张某某转账,后杨某某又邀约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段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段某某、段某某、杨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又邀约赵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等人,杨某某邀约赵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胡某某邀约赵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杨某某邀约杨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于2020年3月期间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先后在段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家中及舒福大酒店303号房间,将被害人贾某某和一级账号范某某、党某某、刘某某等人打至各自银行卡上的资金转至微信和支付宝账号后,通过扫描收付款二维码、添加对方微信、输入支付账号等方式将犯罪所得转至其他人的账户中,从中获得好处。其中,赵某某共计转账700余万元,杨某某共计转账380余万元,杨某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及赵某某的银行卡共计转账70余万元,赵某某共计转账654806元,王某某共计转账602829元,杨某某共计转账519311.82元,高某某共计转账384383元,杨某某共计转账356076元,杨某某共计转账334000元,胡某某共计转账331350元,段某某共计转账261210元,杨某某共计转账234500元,赵某某共计转账227899元,段某某共计转账217605,杨某某共计转账217145元,段某某共计转账205800元,杨某某共计转账166820元,李某某共计转账83300元,杨某某共计转账77930元,蒋某某共计转账12000元。

2020年3月20日至4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按照张某某(在逃)等人的吩咐,使用自己银行卡将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段某某、杨某某等人间接转至其支付宝上的资金,再转至银行卡上进行转账、提现,从中获得好处。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转账、提现1742861.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扣押材料、资金情况说明、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鲁某某、贾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肖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段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段某某、杨某某、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提现等,进行转移,二十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十三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肖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段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段某某、杨某某、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肖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高某某、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段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富民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199********。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25册,光碟6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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