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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李某甲等十六人开设赌场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号,住长沙市长沙县**栋**单元**房,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9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组,住长沙市岳麓区**期**栋**单元**,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道**村**号,住长沙市望城区**广场**栋**单元**,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号,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东方**,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6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路**号**栋**号,住长沙市岳麓区**栋**。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长沙市**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村**组,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路**段**号**层,住长沙市岳麓区**栋**单元**,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住长沙市岳麓区**栋**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街**组,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期**栋**单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巷**号**楼**单元**号,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公寓**栋**室,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罗某甲、吕某某、刘某甲、宁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童某某、梁某某、付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等十六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7年2月份在长沙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长沙*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公司无开发棋牌APP资质,谭某某等人于2017年6月份在海南**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现股东为被告人吕某某(51%)、谭某某(24.3%)、刘某甲(14.7%)、罗某甲(5%)、李某甲(5%)。2018年6月吕某某代湖南**技术有限公司持股51%,谭某某以发起人、技术、管理的身份持股24.3%,刘某甲以“长沙*乙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海南**公司投资60万人民币占股14.7%,罗某甲与李某甲是以技术和管理入股未出资各持股5%,后谭某某等人陆续高薪招聘被告人宁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童某某、梁某某、付某某和刘某乙(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司从事各种棋牌APP的软件开发。海南**公司陆续研发了天娱棋牌、胡妖棋牌、窝窝斗棋牌、安化棋牌、安宁棋牌等14款棋牌软件。其中2018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花费10万元请海南**公司研发具有祁阳县规则的胡子牌、麻将、斗牛等玩法的“天娱棋牌”APP软件,天娱棋牌APP陆续开发了诸多新功能便于赌博,比如个人俱乐部功能、打赏功能、上下分充值分数模式(分数可通过代理提现)等。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总代理在祁阳县发展被告人蒋某某、周某某等二十多名下线代理通过售卖房卡吸收玩家进天娱棋牌APP打牌赌博获利。王某某从2018年2月份开始共获利60万元左右,蒋某某从2019年10月开始至2020年7月份共非法获利3万4千余元人民币,周某某从2019年11月份开始共非法获利2万余元人民币。

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谭某某等人用自主研发的棋牌APP来谋取利益,将开发好的棋牌以0.1元一张房卡通过卖房卡的方式销售给王某某等各地代理商,各地代理商再以0.2-0.5元一张不等的价格卖给下级代理,下级代理再拉人建群以1-2元左右一张房卡的价格卖给参加赌博的人。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罗某甲、刘某甲、吕某某、宁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童某某、梁某某、付某某等人均从中获利。被告人宁某某负责市场推广、游戏设置、APP服务等工作,共非法获利18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负责APP的界面开发,共非法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负责APP前端开发及客户端的开发技术,非法获利13万余元。被告人梁某某负责APP界面美工,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付某某非法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童某某负责客服端和安卓系统升级,非法获利3万8千余元。海南**公司从2017年6月份至2020年7月间通过收取代理的开发费和卖房卡等总盈利200余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罗某甲、吕某某、刘某甲、宁某某、杨某某、童某某、陈某某、梁某某、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蒋某某于同年7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宁某某主动向祁阳县公安局退出了非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童某某主动向祁阳县公安局退出了非法所得3.8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祁阳县公安局退出了非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祁阳县公安局退出了非法所得13万元。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向祁阳县公安局退出了非法所得2.2万元。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向祁阳县公安局退出了非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向祁阳县公安局退出了非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祁阳县公安局退出了非法所得3万元。湖南**技术有限公司主动向祁阳县公安局退出违法资金及违法所得共计2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天娱棋牌APP注册用户信息、胡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员工信息登记表、合作协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李某乙、刘某乙、唐某某、曾某某、李某丙、谢某某、李某丁、邓某甲及邓某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等十四人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刘某乙和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电子数据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罗某甲、吕某某、刘某甲、宁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童某某、梁某某、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罗某甲、吕某某、刘某甲、宁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童某某、梁某某、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罗某甲、吕某某、刘某甲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宁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童某某、梁某某、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发展周某某、蒋某某为二级代理组织人员在天娱棋牌APP上进行网络赌博通过售卖房卡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属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罗某甲、吕某某、刘某甲、宁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童某某、梁某某、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罗某甲、吕某某、刘某甲、宁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童某某、梁某某、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燚

检察官助理:胡亚军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罗某甲、王某某现羁押在祁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刘某甲、宁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童某某、梁某某、付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扣押物品由祁阳县公安局依法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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