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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梁某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99********,汉族,中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号,住云浮市云安区**镇**花园**幢**楼**号房。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同年10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一、寻衅滋事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等人在云安区**镇**学院**栋**宿舍喝酒期间谈论到同校学生林某某为人很高调,谭某某提出带头殴打林某某,于是谭某某、梁某某等人来到**栋**宿舍对林某某进行殴打,事后林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天凌晨4时许,谭某某、梁某某等人再次来到**宿舍欲继续殴打林某某,但林某某不在宿舍。谭某某发现该宿舍的学生张某某正在用手机对着他们进行拍摄,便抢过手机然后将手机摔坏。经云浮市云安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损坏的手机价值3439元。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被都杨镇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2.证人陈某甲、谢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辨认、指认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故意伤害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后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2019年8月20日上午8时30分许,谭某某与同监室的李某某因一名在押人员的眼镜被人用笔水涂黑的事发生争吵,随后谭某某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致其受伤。经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2.证人严某某、何某某、简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书;

6.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343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上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谭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卓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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