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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梁某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Z57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号。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号。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何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梁某某到珠海市香洲区**巴士站,并指使被告人梁某某在此等候。当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接到他人送来的偷渡人员邓某某后,乘坐出租车将其送至**巴士站,并交由其他人员进行转运。随后,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巴士站接走被告人梁某某。偷渡人员邓某某则经他人转运后,在海边乘坐纤维艇抵达澳门,随后被澳门警方查获。2020年1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欣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现均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随案移送手机二部,提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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