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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熊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出租屋,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S253省道旁某厂房,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熊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谭某某、熊某某伙同老刘(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法国)公司(**)的授权许可,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253线龙塘镇长冲村委会路段旁边一厂房内,非法生产加工**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其中被告人谭某某负责调色、压纹、操作机器,被告人熊某某负责设备维护、协助操作机器、产品打包等。

2020年1月2日,公安机关对该造假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谭某某、熊某某,查获多件**商标皮革(大花样式纹路,尺寸34码,29卷;大花样式纹路,尺寸100码,1卷;小花样式纹路,尺寸200码,1卷;小花样式纹路,尺寸34码,1卷)、**商标滚筒(格仔样式花纹路1个;老花样式花纹路1个;小花样式花纹路1个),并有印刷机、压纹机、打包机各一台。经统计,假冒**总商标数量为274878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物品;2.书证:**公司商标注册证、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搜查、辨认笔录;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谭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枫云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熊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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