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43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住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家园**期**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期**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4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盐亭县,住重庆市万盛区**镇**路**号附**号**单元**号。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7月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3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家园**期**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程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黄某某、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11日)。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共谋后,至渝北区龙兴镇天堡工业园区堡月路,将被害单位重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铺设在该处的天津正标津达电缆牌路灯电缆线246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108元;
2.2020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王某甲至渝北区龙兴镇天堡工业园区堡月路,将被害单位重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铺设在该处的天津正标津达电缆牌路灯电缆线153.5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188元;
3.2020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某与王某乙、王某甲共谋后,至渝北区龙兴镇天堡工业园区堡月路,将被害单位重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铺设在该处的天津正标津达电缆牌路灯电缆线90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869元;
4.2020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与王某甲共谋后,至渝北区龙兴镇天堡工业园区天康路,将被害单位重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铺设在该处的宇邦牌路灯电缆线90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021元;
5.2020年2、3 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程某某与王某甲共谋后,至渝北区龙兴镇天堡工业园区天康路,将被害单位重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铺设在该处的宇邦牌路灯电缆线210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715元;
6.2020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某某与王某甲共谋后,至渝北区龙兴镇天堡工业园区天康路,将被害单位重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铺设在该处的宇邦牌路灯电缆线43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66元;
7.2020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某某与王某甲共谋后,至渝北区龙兴镇天堡工业园区天康路,将被害单位重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铺设在该处的宇邦牌路灯电缆线27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606元;
8.2020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甲共谋后,至渝北区龙兴镇天堡工业园区天康路,将被害单位重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铺设在该处的宇邦牌路灯电缆线85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909元;
9.2020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与王某甲等人共谋后,至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四川路,将被害单位陕西**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铺设在该处的重庆科飞牌路灯电缆线347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6839元;
10.2020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黄某某与王某甲共谋后,至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四川路,将被害单位陕西**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铺设在该处的重庆科飞牌路灯电缆线132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602元;
11.2020年2、3 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江某某共谋后,至到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四川路,将被害单位陕西**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铺设在该处的重庆科飞牌路灯电缆线88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734元;
12.2020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某与王某甲共谋后,至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四川路,将被害单位陕西**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铺设在该处的重庆科飞牌路灯电缆线90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774元;
13.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甲共谋后,至江北区复盛镇德福路,将被害单位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置在该处项目部的电缆线若干盗走,后经李某某销赃获利5000余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10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同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劝说谢某某投案;同年6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经李某某劝说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6月4日,被告人江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被害单位提供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言;
3.被告人谭某某、程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黄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丈量笔录、提取笔录、样本称重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5.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程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黄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程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黄某某、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谭某某、程某某、江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程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黄某某、江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江某某、黄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立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谢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江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检察官助理:隗 巍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黄某某、江某某均被监视居住;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谭某某1508663**** ,程某某1572960****,李某某1366760****,谢某某1783011****,黄某某1365767****,江某某1573014****
2.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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