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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章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4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四川省武胜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3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谭某某、章某某,建立“娱乐**”、“**越勇”、“**玩10尚”等闲聊群,组织参赌人员徐某某、高某某等人以“**棋牌圈子”APP内手机麻将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以收取“房间费”的形式抽头获利39780元;被告人谭某某、章某某以收取“房间费”的形式抽头获利13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分别为47830元、130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武胜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7858******

2. 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9*******;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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