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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符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12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县**镇**苑**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顺庆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另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该案于2020年9月30日由重庆市垫江县检察院移送我院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符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重庆市垫江县各副食店收购牡丹、黄金叶、双喜等品牌的香烟,在垫江县通过大巴车将香烟运输到南充,并把所购香烟转卖给在南充经营副食店的王某甲、黄某某、经某某等人,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此外谭某某还将所购香烟转卖给在重庆经营副食的朱建华、罗庆淑及销售二手房的程权,并从中获利。经查所售香烟共计获款161万余元。2020年6月13日,侦查人员在重庆市垫江县高速公路入口附近将谭某某抓获,当天下午侦查人员又在南充市嘉陵区汽车客运站处从一辆大巴车上(川R66***,垫江至南充客运车)查获待售卷烟98条,经鉴定所查获烟草价值13490元。

同时查明: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垫江县各乡镇收购的香烟转卖给垫江县经营副食店的王某乙及成都市青羊区经营超市的张某某,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谭某某出售香烟共计获款78万余元。2019年11月7日,垫江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垫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垫江县高安镇东桥5组查获谭某某驾驶的渝AR9***号车辆、车内的卷烟253条、帐本一本,谭某某当场弃车逃跑后经重庆警方传唤到案。经鉴定,所查获的烟草价值438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符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境远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符某某联系电话1888382****、1831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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